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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 第5條
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5條
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承辦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半年詳加考核一次,並將辦理情形列冊層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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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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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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