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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98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律師。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後,速將全卷連同前項意見書、申辯書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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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