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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對於未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或申請遭駁回而未報到者,得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經查明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嫌疑,應函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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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