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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患病不堪行動,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無法行動,不能在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入營。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接受治療未滿六個月或滿六個月未痊癒。 三、召集期間正值重大傳染性疾病流行,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須自主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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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