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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 第2條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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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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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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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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