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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辦理後備軍人小組編組各級機關職掌區分如左: 一、上將級以上之後備軍官由國防部編組之。 二、中少將級後備軍官由軍管區司令部編組之。 三、校尉級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士兵之編組,由團管區司令部會同縣 ( 市) 政府督導鄉鎮市 (區) 公所警察分局辦理之。 校尉級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士兵之編組,以村里 (鄰) 為範圍編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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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