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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 第17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7條
輔導幹部,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服勤及訓練,得支領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輔導中心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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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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