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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期限,係指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於第一款為七 日,於第二款及第三款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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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