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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 第3條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第3條
退離職人員於應經審查期間屆滿後,應於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之期間,由原服務機關視其職務層級及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程度核定之。 前項申報期間,不得少於一年;其涉及特殊、機敏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或國防事項者,申報期間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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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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