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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 第4條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第4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社區精神復健,其服務內容如下: 一、工作能力或工作態度之培養。 二、心理重建之提供。 三、社交技巧之指導。 四、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獨立生活技巧之訓練。 五、社區適應之促進。 六、環境資源之運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精神復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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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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