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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5條

復審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復審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 ├───────┼────┤ │ 亞洲 │三十七日│ ├───────┼────┤ │ 澳洲 │四十四日│ ├───────┼────┤ │ 美洲 │四十四日│ ├───────┼────┤ │ 歐洲 │四十四日│ ├───────┼────┤ │ 非洲 │七十二日│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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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