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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11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徵兵檢查十日前,將徵兵檢查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役男具緩徵原因者,得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始通知其接受徵兵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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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