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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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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32條
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應徵役男交接。 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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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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