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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34條

應徵役男不按徵集令規定入營期限報到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其故意逃避入營逾五日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事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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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