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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6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以資訊系統,就戶政資料執行轉錄,編立徵兵及齡男子名冊。 前項執行轉錄之基準日及相關配合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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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