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 第7條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7條
依本法徵收之私有土地,於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者,於本辦法施行後,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需用土地人應於前次通知及公告之日起,每年依前四條規定續行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