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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地目等則調整,係指徵收田賦之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就已登記地目予以變更或等則予以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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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