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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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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心理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 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 請補發;原發之執業執照作廢。 心理師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 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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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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