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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心理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倫理。 三、專業法規:心理師法、精神衛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 治法、兒童褔利法等。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至少應達十二點以上。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認 定;其符合規定者,並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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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