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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臨床心理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諮商心理師。 本法所稱之心理師,指前二項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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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