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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6條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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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第3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第4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第5條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第7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一、未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二、停業或轉讓。三、以詐欺或…第8條本辦法利息補貼至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用罄為止,榮服處即不再受理申請。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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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