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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 第2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子女,或滿二十歲且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子女。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其家屬改支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半數期間,仍得申請水電優待,至配偶死亡或再婚、父母死亡、子女成年、結婚、大學畢業或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時止。 現役軍人死亡,支領退休俸半數期間之遺族,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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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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