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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2條

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矜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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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