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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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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20條
牌位抵忠烈祠後,即舉行安位典禮,其秩序如左: 一、典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就位。 四、陪祭就位。 五、奏哀樂。 六、上香。 七、獻花。 八、讀祭文。 九、向烈士牌位行三鞠躬禮。 十、默哀。 十一、主席報告烈士忠烈殉難事蹟。 十二、奏樂。 十三、禮成。 前項主祭得以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規定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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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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