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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6條

忠烈祠之入祀及紀念坊碑之建立,由內政部核准時定之。 忠烈事蹟特著及建有特殊勛績者,入祀首都忠烈祠,並得同時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入祀首都忠烈祠者,應經總統明令行之。 其他忠烈行為,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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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