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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8條

忠烈祠設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紀念坊碑建立於事蹟表著地、殉難地或原籍地。 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首都,建立首都忠烈祠,並得特准建立專祠專坊或專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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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