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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人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得以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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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