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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2條

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有再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報到、查訪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由評估小組進行再犯風險評估及作成處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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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