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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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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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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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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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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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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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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 第31條
看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第3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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