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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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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39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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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8-4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法所定性騷擾事件,適用之。
第39-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
第40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
← 第3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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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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