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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將審議申請書之影本或副本送原行政處分機關,該機關應於文到二十日內答辯,並將關係文件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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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6條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辦…第7條審議之申請,以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申請人誤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機…第9條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後,得於審定作成前,撤回審議申請。撤回後,不得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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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