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 › 第18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8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