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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7條

第 四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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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第43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

「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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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