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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4條

機構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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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