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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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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6條
機構應依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包括性騷擾事件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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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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