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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第2條

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以下簡稱悔過懲罰處分機關)之士官、士兵悔過懲罰執行,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督導機關)依國防部規劃,督導並指定所屬部隊(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設置悔過處所,由管理單位負責悔過教育之實施及悔過處所之管理。 國防部以外機關(構)、行政法人執行其所屬士官、士兵之悔過懲罰,準用本辦法規定,並得自行指定悔過處所或委託第一項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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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