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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執行辦法
› 第8條
悔過執行辦法 第8條
悔過懲罰處分機關應將悔過懲罰執行之處所及起訖時間,以書面告知受懲罰人,並副知管理單位。 管理單位實施悔過教育前,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確認受懲罰人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身分不符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其進入悔過處所及執行。 二、受懲罰人之身心狀況,得經醫官及國軍心輔人員評估,認有不適宜執行疑慮者,應交悔過懲罰處分機關帶回,重新評估其身心狀況後,始可執行。 三、實施安全檢查並保管受懲罰人攜帶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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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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