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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第2條
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報人員,因在境外地區從事情報工作致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前項情形之情報人員除依其原軍、文職身分領受主管機關核給之法定給與外,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發給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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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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