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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經採用並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時,應註記或敘明原報機關。 各情報機關辦理情資彙送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知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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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