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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得委託、委辦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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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