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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17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人證明擁有與所登記之公開金鑰相對應私密金鑰之方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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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