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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23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廢止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廢止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廢止憑證之人。 四、請求廢止憑證之程序。 五、憑證機構處理廢止憑證請求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發出憑證廢止清冊之頻率。 七、是否提供線上憑證狀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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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