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 第31條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31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憑證有效期限、公開金鑰是否歸檔及公開金鑰與私密金鑰各別之使用期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