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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學校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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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