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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53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3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七 節 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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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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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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