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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68條

第 七 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本章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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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