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憲法訴訟法 › 第45條

憲法訴訟法 第45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準用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46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 第44條看 憲法訴訟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