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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7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一 節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
共同聲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三人為全體聲請。但撤回聲請案件,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共同聲請人逾十人者,未依前項規定選定當事人者,審查庭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審查庭得依職權指定之。 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無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時,準用前項規定。 案件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聲請人脫離訴訟。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憲法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0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其他條文

第6條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第8條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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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