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 第3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3條

責任業者及回收業、處理業應先經主管機關登記為回收業、處理業,並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後,始得接受稽核認證及申請補貼費。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