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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2條

應施檢驗商品(以下簡稱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辦理通報: 一、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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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